毛泽东 南怀瑾 儒家 道家 佛学 法家 24史 先秦 秦汉 魏晋 隋唐 民国 共和国 抗日 兵法 百家 蒙学 中医 易经
上一页
目录
下一页

《周易注》上经随传卷三 噬嗑


噬嗑:亨。利用狱①。


【注释】


①噬,啮也;嗑,合也。凡物之不亲,由有间也。物之不齐,由有过也。有间与过,啮而合之,所以通也。刑克以通,狱之利也。


《彖》曰:颐中有物,曰“噬嗑”①。噬嗑而亨②。刚柔分动而明,雷电合而章③。柔得中而上行,虽不当位,“利用狱”也④。


【注释】


①颐中有物,啮而合之,“噬嗑”之义也。②有物有间,不啮不合,无由“亨”也。③刚柔分动,不溷乃明,雷电并合,不乱乃章,皆“利用狱”之义。④谓五也。能为啮合而通,必有其主,五则是也。“上行”谓所之在进也。凡言“上行”,皆所之在贵也。虽不当位,不害用狱也。


《象》曰:“雷电”“噬嗑”,先王以明罚敕法。


初九:屦校灭趾,无咎①。


《象》曰:“屦校灭趾”,不行也②。


【注释】


①居无位之地以处刑初,受刑而非治刑者也。凡过之所始,必始於微,而后至於著。罚之所始,必始於薄,而后至於诛。过轻戮薄,故“屦校灭趾”,桎其行也。足惩而已,故不重也。过而不改,乃谓之过。小惩大诫,乃得其福,故“无咎”也。“校”者,以木绞校者也,即械也,校者取其通名也。②过止於此。


六二:噬肤灭鼻,无咎①。


《象》曰:“噬肤灭鼻”,乘刚也。


【注释】


①噬,啮也。啮者,刑克之谓也。处中得位,所刑者当,故曰“噬肤”也。乘刚而刑,未尽顺道,噬过其分,故“灭鼻”也。刑得所疾,故虽“灭鼻”而“无咎”也。“肤”者,柔脆之物也。


六三:噬腊肉,遇毒,小吝,无咎①。


《象》曰:“遇毒”,位不当也。


【注释】


①处下体之极,而履非其位,以斯食物,其物必坚。岂唯坚乎?将遇其毒。“噬”以喻刑人,“腊”以喻不服,“毒”以喻怨生。然承於四而不乘刚,虽失其正,刑不侵顺,故虽“遇毒,小吝,无咎”。


九四:噬乾胏,得金矢。利艰贞,吉①。


《象》曰:“利艰贞吉”,未光也。


【注释】


①虽体阳爻,为阴之主,履不获中,而居其非位,以斯噬物,物亦不服,故曰“噬乾胏”也。金,刚也,矢,直也。“噬乾胏”而得刚直,可以利於艰贞之吉,未足以尽通理之道也。


六五:噬乾肉,得黄金,贞厉,无咎①。


《象》曰:“贞厉无咎”,得当也。


【注释】


①乾肉,坚也。黄,中也。金,刚也。以阴处阳,以柔乘刚,以噬於物,物亦不服,故曰:“噬乾肉”也。然处得尊位,以柔乘刚而居於中,能行其戮者也。履不正而能行其戮,刚胜者也。噬虽不服,得中而胜,故曰“噬乾肉得黄金”也。己虽不正,而刑戮得当,故虽“贞厉”而“无咎”也。


上九:何校灭耳,凶①。


《象》曰:“何校灭耳”,聪不明也②。


【注释】


①处罚之极,恶积不改者也。罪非所惩,故刑及其首,至于“灭耳”,及首非诫,“灭耳”非惩,凶莫甚焉。②聪不明,故不虑恶积,至于不可解也。


上一页
下一页

本站所有作品均由网友收集整理,纯属个人爱好并供广大网友交流学习之用,作品版权均为原版权人所有。
如果版权所有人认为,在本站放置您的作品会损害您的利益,请联系:651918479@qq.com。本站在核实之后,立即进行删除。
蜀ICP备2024109642号-1  |  川公网安备51172402000170号