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《增删卜易》第23章 三刑章


寅刑巳,巳刑申,申刑寅,子刑卯,卯刑子。丑戌相刑,戌未相刑。又云:辰午酉亥,谓之自刑。夫三刑者,余屡试之,或因用神休囚,再兼他爻之克,内有兼犯三刑者,则见凶灾。若只独犯三刑,得验者少,占过数十年来,只验一卦。


如:寅月 庚申日(旬空:子丑),占子痘症,得“家人之离”


增删卜易


巳火子孙,既当春令,子孙旺相,许之可治。后死于寅日、寅时,始悟:月建在寅,日建在申,与巳爻子孙共作三刑故耳。无他爻之伤而得验者,独此一卦,至于子卯、辰戌丑未,亦有验者,然皆附和而为凶者也。


[乾按] 三刑得验者少,皆因三刑俱全者少。学者亦再作测验,留意考证,若以其验者甚少而疏漏,则谬矣。


[居士按] 三刑得验确有卦例,通观全卦生克冲合,积累经验,自然神通。不因少见而不用,不因刑全而乱断,须看用神之吉凶。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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