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《成唯识论述记》二、初能变(26)


论:此定加行至唯受想灭。


述曰:上来难讫。次下第二经部救云。此定加行但厌受.想。受.想能于静虑。无色修行胜故。于此定中唯受.想灭非余思等。


有伏难彼云。何故唯受.想二名为心行。乃复灭之。思等不名。乃复不灭。


论:受想二法至何所相违。


述曰:谓修静虑.无色等时。受.想用强独名心行。增劳虑故。非余思等说心行灭。何所相违。


论:无想定中至然汝不许。


述曰:自下第三论主难云。灭尽定前厌于受.想。劳虑强故。唯受.想灭思等不灭。无想定中唯厌于想。想劳虑故。应唯想灭。然汝不许。余亦灭故。


论:既唯受想至心亦应灭。


述曰:受.想所倚既亡。能倚心应随灭。所倚强故令心应灭。资助之法强已灭故。


自下第四经部师救。


论:如身行灭至令同行灭。


述曰:此经部救。入第四定以上。入出息无其身尚在。虽受.想灭何妨心有。


自下第五论主非言。


论:若尔语行至而非所许。


述曰:应寻.伺灭语应不灭。寻.伺语行灭。语随寻.伺无。受.想心行无。心应随行灭。以彼身行灭。身犹现在故。遂令心行灭。亦令心尚在。亦应以彼身行灭故。语行应如身。然非所许。大乘佛等无寻.伺虽复有语。寻.伺亦非遍行。今难违宗就他为论。故以为例名非所许。


彼复救言。我以身行同心行。汝以语行同心行。二难既等。谁是谁非。


论:然行于法至法或犹在。


述曰:此论主释。此即总出。一切行于法。谓行随法有无名遍行。遍行法灭时。法定随灭故。不随有无名非遍行。非遍行法灭时。法或犹在故。


今应且出共许。何者为非遍行。


论:非遍行者至身犹在故。


述曰:入第四禅以上入出息灭。其息灭时身犹在故名非遍行。第四禅中余法所持令身不坏。下地之息于身有力。身虚疏故说息为行。除此无有唯有此牒。


论:寻伺于语至语定无故。


述曰:寻.伺引语名为遍行故。二禅已上寻.伺无故语定随无 大乘不然。此随他语。


论:受想于心至大地法故。


述曰:如寻.伺故比量所诤。许如思等大地法故 根本经部说有三法遍行。大乘.萨婆多。各说有二。谓即受.想。故别立蕴。作用强故 彼说三大地故。今言思等等取何法。谓有二计。一唯计有三法。如前触即三合。无别体故。二计有四法。即触数故。下言三和成触即是前计。三和生触即第二计。计别有体。故今言等意摄二家 又设有余非别有法。此论别体。若依分位。于思之上亦名为定等理亦无违。一念之思所望别故。然未见文。准俱舍云。谓通三性.有寻伺等三地名为大地。即更有余法 今量云。受.想定是遍行。许是大地法故。如思等法。


论:受想灭时至彼灭心在。


述曰:汝之此位受.想灭时心应随灭。许大地法灭故。如思等灭心定随灭。无心睡眠等位心随思灭故。既尔受.想灭心定随灭。如何可说彼受.想灭而心犹在 彼者。彼受.想也。


论:又许思等至彼亦应灭。


述曰:此返难云 此位。思等应灭。许大地法故。如受.想。


论:既尔信等至余可在故。


述曰:经部以思分位名为信等。此位非无。思等既灭。信等善法亦无。非是遍行诸法灭已。余非遍行法可在故。


论:如何可言有余心所。


述曰:既思.信等此位俱无。如何可言除受及想有余心所。


论:既许思等至大地法故。


述曰:此无心位。受.相应有。许大地故。如思等法。此则例以大地法齐如思说有。


论:又此定中至触力生故。


述曰:上来但总破。故思言等等取有触。此位有思。亦应有触。余心所法皆依触力生故 量云。此位。应有触。有思等故。如余有心位余有心位以触为本。无有本无而末有故。以末例本亦令本有。


论:若许有触至触缘受故。


述曰:此位之中。亦应有受。触缘受故。如余位触。


论:既许有受至不相离故。


述曰:此应有想。有受故。如余散心等位 既尔则应一切心所无不皆有。何得独言无有受.想。


论:如受缘爱至其理不成。


述曰:自下第六经部救言。如言受缘爱。非一切受皆能起爱。无漏善受不起爱故。故触缘受。应如于爱非一切触皆能起受。此位有触无受生故。由斯理齐故。前所难理不成立。


次下第七论主破之。


论:彼救不然有差别故。


述曰:此论主非。二例异故。


所以者何。


论:谓佛自简至简触生受。


述曰:佛简别言唯是无明所增之触所生诸受。有漏染受为缘生爱。以相顺故。非一切受皆能生爱。曾无有教简触生受。此散心位触能生受。此灭定位触不生受。何得为例。


论:故若有触至其理决定。


述曰:此位有触必有受生。定相随故。受.想必俱其理决定。


论:或应如余位至有思等故。


述曰:此位。受.想亦应许有。许有思等故。如所余位。


此难则以有思理齐。如余位说受.想有故。与前少别。


许有受.想亦复何辜。


论:许便违害至灭受想定。


述曰:初违教失 心行灭言。行即受.想故 亦不得成灭受想定。名体相违故。


就别破中。上破有心所讫。次破无心所。俱舍云尊者世友问论中说。此即经部异师 二法为种灭定无心。色为种子心后依生。经部本计灭定无心 次复转计。灭定有心。次有心所 今更转计。彼无心所。即末转计 此中意言。灭定有心而无心所。为避前难所以计生。


论:若无心所至离心所故。


述曰:于中有二。初破有令无难。后纵有别生征。初中有五问答。初问中文长 此诤大地非信.贪等。以彼无时心尚有故 量云。灭定之位。无第六心。以无大地心所法故。如闷绝等位。


彼若救言此受等如信等。信等虽无仍有心故。如起染时。即复难言。


论:余遍行灭法随灭故。


述曰:前难中云。受.想二法如寻.伺是遍行法故。故彼灭定位心定应灭。


彼若复言。此非遍行故可灭也。


论:受等应非大地法故。


述曰:以心有时此所无故。如贪等者。此受.想等应非大地法。


彼若救言虽名大地据余位得名。非约灭定。


论:此识应非相应法故。


述曰:此相应法。余时亦有心所相应。此位之心既无心所故。如色等。应非相应。


彼若复言此位之心非相应法。如无表色非有质碍。


论:许则应无至亦非心故。


述曰:谓此位心。应无所依.缘。非相应法故。如色等法。


又此应非心。非相应法故。如声.香等。


此中所依。谓即根。等等无间意 所缘。谓境等。等言等取此非能缘。以非心故。无相应法故。此心若有缘何等境。既无心所如何领纳。如何取像等。故应有心所。如成业论。


上乃违理。次出违经。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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